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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1〕1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乡**村**号,现住淳安县**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A1V****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载电线杆(超长),从**镇驶往**村方向,10时19分许,途经淳安-**线**村路口,向右转弯驶往**村时,车载电线杆与对向詹某某驾驶的赣L****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归案后,徐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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