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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9省道由南至北方向行驶,行驶至209省道6KM+30M处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4日,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 年12月19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药费、丧葬费合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江某某、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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