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13 日11 时55 分许,徐某某驾驶辽B****W 号小型轿车沿普区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l5Okm+135m处时,因路面湿滑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路外,撞向路西高速桥墩,致车辆损坏,徐某某及乘车人某某某受伤,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某无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系大失血死亡。
肇事后,徐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为其妻子,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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