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重型自卸货车由东至县东流镇驶往东至县尧渡镇,行至尧渡镇查桥变电所附近时,车辆前侧撞倒在路上行走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8月25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2020年9月7日经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666****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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