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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沂南县葛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砖埠镇政府路段驶入道路东侧左侧车道,与由西向东过路的李京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京玉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京玉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尸体鉴定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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