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事故前,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桂R****9小型普通客车沿S511线由桥圩往贵港方向行驶,20时01分许,驶至S511线83km+900m(贵港市港南区**镇***门前路段),适遇受害人阮某某、熊某某步行由徐某某行向左侧往右侧斜过机动车道往贵港方向行走,因徐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驾车跨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线行驶,以致发现行人阮某某、熊某某时避让不及,致使桂R****9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到阮某某、熊某某身体,造成阮某某当场死亡、熊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桂R****9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阮某某、熊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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