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华亭市,住华亭市西华街道西华社区**街**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停放在国道312线(1773KM+100M)处,路边的甘L****2仓栅式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疏于观察,将站在车前的行人赵某某碰撞后碾压致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同月19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记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希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