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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7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张某某将其身份证交于被告人徐某某用于办理安利产品会员,徐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持张某某身份证到徽商银行**支行以张某某名义办理信用卡并进行消费透支。截至2019年10月29日,该卡尚欠本金5101.75元。案发后,徐某某亲属代其归还透支本息共计754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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