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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62********,汉族,专科毕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ARN****号牌小型轿车从淳安县**镇**驶往**镇**方向,9时10分许,途经淳安县**镇**路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现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10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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