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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2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汶上集乡镇公路徐海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至徐海十字路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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