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明锐牌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高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徐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童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 秦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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