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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安徽**有限公司股东,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室(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店)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明锐牌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高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徐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童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 秦

202016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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