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金寨县麻埠镇鲜花岭街道苏某某家借钱发生争执,苏报警,金寨县公安局麻埠派出所民警出警,徐不听劝阻,又强行将三轮车骑至派出所,后麻埠派出所民警将徐某某移交至交警三中队,交警三中队民警到达麻埠派出所,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该队民警将徐某某带至金寨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送至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
2020年12月14日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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