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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泗海庄村北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泗海庄村口被依法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5.6mg/ 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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