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门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门桥南侧路段时,与道路西侧路边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肖某某相撞,造成一起致肖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同事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事故车辆已经挪动,伤者与肇事车辆司机已经去医院。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所检验报告:从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224.438mg/100ml。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400号检验报告;5.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第32123120200000093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均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逯玉秀

检察官助理:李慧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乐都区**镇**村**附**号,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体检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