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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A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Q****R/鲁Q****挂号半挂车在青银高速上行线1252公里的靖边西服务区休息中饮酒,后发生单方事故醉酒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服务区工作人员拦截未果后报警,徐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青银高速上行线133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经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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