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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临汾市尧都区******小区,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由临汾市尧都区屯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晋L****号帕萨特小型轿车在古县相如路黄楼巷口,与李某某驾驶的晋L****号皮卡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失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69.61mg/100ml(乙醇/血)。经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369.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取得谅解、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曹迎春

检察官助理: 张志瑞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由临汾市尧都区屯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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