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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时2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码LS2TCAJX1********)搭载徐某甲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市场对开路段时因失控碰撞路中间护栏后人车倒地,造成徐某某徐某甲轻微受伤,事故后徐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到场处理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6mg/l00ml。

事故后徐某甲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69040****;

2.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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