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公寓**号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12月10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1986年6月9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4月20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上诉,于1987年6月1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10月12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199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上诉,于2001年11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妻子宋某某申诉, 2004年9月2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2日被西宁市城公安局中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在西宁市城东区管辖范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西宁市公安局接市局扫黑办转办的关于张某某举报宋某某、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的线索转办单后,在对该线索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张某某(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王某乙(已起诉)在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经营的蓝恋商务宾馆内采用滋扰、损坏房内设施、长期居住在宾馆内不支付房费等“软暴力”的手段进行非法讨债。对宾馆的正常营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