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晋庄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的一天,经社旗县晋庄镇**村村民韦某某(已不起诉)介绍,社旗县晋庄镇**庄村村民徐某某(已不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二人以9.5万元价格将唐河县上屯镇**湾村陈庄村村民李某某从越南拐卖的一越南籍女子收买作徐某某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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