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以涉嫌放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独自一人行至草原情火锅店后门,用火锅店门口捡来的菜刀撬开火锅店后门进入店内。进入店内后,其将店内三台电脑显示器、三台平板电脑半袋大米盗走,并在该店的一楼包厢电路总闸、楼梯处二楼大厅电路总闸及二楼办公室等三处场所进行点火,致使该店多处着火。放火之后徐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三台电脑显示器丢弃,三台平板电脑藏匿于白露桥栋附近桥底下,后公安机关在案发地附近找到其中一台电脑显示器。经鹰潭翔鹰司法鉴定中心对受灾资产进行鉴定,认定本案因火灾造成被盗及烧毁物品损失金额合计78765.34元,其中被烧毁物品损失额为73261.09元(其中:电脑、家电类损失额为25749.09元,酒类损失额为47512.00元);被盗物品损失额为5304.25元(其中电脑类5204.25元、食品类100.00元);撬损物品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被盗及烧毁物品清单、装饰工程合同书、装修工程款收款收据、威胁烧店纸条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等;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赣求司[2020]文鉴字第0439号)及鹰潭翔鹰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草原情火锅店”被放火造成的被盗及烧毁物品损失价值鉴定意见书(翔鹰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06号);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两张、指认视频一张、执法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于夜间在他人店内放火,放任火势扩大,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潘嗣坚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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