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杜坚,男性,1994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04272715,汉族,专科毕业,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浙江省东阳市红十字会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毛村镇乌岩村范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杜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10分左右,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毛村镇乌岩村范家其家门口附近,徐永良和邻居范少华二人因为种植马家柚一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徐杜坚父亲徐永良和范少华互相推打,被害人胡金波在旁边劝架,被不起诉人徐杜坚看到范少华儿子范红文挥拳想打其父亲徐永良,就冲上去想打范红文,却从侧面打在劝架的被害人胡金波的鼻子上,造成被害人胡金波的鼻子受伤。
经江西志铭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鉴定,胡金波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杜坚过失至被害人胡金波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杜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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