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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污染环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0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经营大连**工贸有限公司。徐某某在用印刷机给该公司生产的纸箱外表印刷图案以及文字后,将清洗印刷机、印刷滚、印刷磨具上的废弃颜料时产生废液倒入公司的旱厕。经现场勘查取证后鉴定,该公司非法倾倒含镉、铅的污染物超出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6月12日,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指认现场照片、入所体检表;

2.证人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4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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