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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运发,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起诉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A****5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A****挂号“忠旺”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G78汕坤高速公路940km+300m柳州北收费站4号收费亭匝道由西往东驶出时,其半挂车载运的集装箱右侧与站在3号匝道安全岛上收费亭旁的被害人夏某某身体及3号收费亭防护栏发生碰刮,造成夏某某倒地被半挂车一轴右侧车轮推挤碾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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