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居委会**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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