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于与郭某某在英德市梅花路朋友圈宵夜档吃宵夜饮酒后,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搭乘郭某某沿英德市梅花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马辉美食城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其乙醇(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5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扣押双方肇事车辆;
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证人谭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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