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xx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4日03时30分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N****两轮摩托车,在xxxx县xxxx养殖小区路段行驶时,被x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xx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徐某某到xx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经对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85mg/100mL。2019年6月26日, xxx县公安对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决定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徐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x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徐某某的常口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x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xxx县公安局提供的讯问被告人徐某某视频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酒后无证驾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传秀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疆xxx县xxx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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