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C*****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五河县兴浍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兴浍路西段时被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南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皖C*****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30人,实际载4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院助理:李群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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