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镇**村**号,工人,住临沂高新区**镇**村。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5时许,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政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辖区内古城村家具厂排查污染时,被告人徐某某拿锄头吓唬并辱骂行政执法人员,后行政执法人员拨打“110”报警。在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出警的过程中,徐某某用拳头打、用脚踢的方式将两名民警打伤。经鉴定,两名民警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补充材料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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