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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许,在涡阳县经开区**巷北头对面巷口,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前妻石某某因感情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徐某某与石某某的朋友宗某某发生打架,致被害人宗某某受伤。后经鉴定宗某某右锁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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