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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曲江镇**村****。2017年11月27日因诈骗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朋友储某某谎称自己在普定县有一处修建安置房的工程,储某某随即介绍被害人陈某某来承包该工程。徐某某见到陈某某等人后,虚构自己是该工程负责人的身份,将陈某某骗至安顺市开发区“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内的暂住处,以收取工程介绍费的名义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徐某某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后取得谅解。

2、2018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结识被害人陈某某后,虚构“普定夏华工业园区”工程,谎称系该工程负责人骗取陈某某信任,并于同年3月6日与陈某某签订《劳务合同》,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先后分四次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后逃匿。

3、2018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经他人介绍结识被害人熊某某后,谎称系普定县工业园区智慧产业园一处工程负责人,虚构“夏华有限公司”项目,于同年3月16日与熊某某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先后两次骗取熊某某人民币共计7.6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收条复印件、谅解书、《劳务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以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徐某某签订合同及收款视频、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光辉

2020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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