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1998年9月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罪于2001年6月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04年2月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农贸市场附近溜达,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高某某家中沙发上的一个女式单肩挎包用苞米杆挑出房间,并将包内现金4410元拿走,将包扔在附近树林中。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郝某某提供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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