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某某,绰号“**”,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市**区**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24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恒安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恒安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天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嫌疑人关某某(未归案),携带弹簧刀及事先从网上购买的技术开锁工具,窜至**市**区**单元,由嫌疑人关某某望风,被告人徐某某用技术工具打开该单元**室被害人魏某某的家门后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女款貂皮大衣一件、钻石戒指一枚、黄金制项链一条、吊坠一个、手链一个。被告人徐某某将盗窃来的貂皮大衣、钻戒、项链、吊坠低价出售给另案嫌疑人钟某某后得赃款15100元。花费2000元购买毒品供二人吸食后,余款均分。经评估,被盗大衣、钻戒、项链、吊坠在案发日价值人民币32056元。黄金手链重约10克左右,被嫌疑人关某某拿走,估值人民币3000至3500元。以上全部被盗物品在案发日价值人民币35000元有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评估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及技术工具开锁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5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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