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211221993********,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红安县华家河镇区域内,入室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到华家河镇邓桥村一组黄某某家,撬开后窗防盗网进入室内,盗窃黄某某放在房间箱子内现金20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到华家河镇熊河村熊焱禄家,撬开后窗防盗网进入室内,没有找到可盗物品便离开;
3.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到华家河镇熊河村朱家湾朱某乙家,撬开前窗防盗网进入室内,没有找到可盗物品便离开;
4.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华家河镇涂垸村涂丛强家,撬开侧窗进入室内,盗走房间内笔记电脑一台。
5.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华家河镇杨台山林场王某某家,撬开后门进入室内,看见主人在家便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19年9月2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2.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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