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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盗窃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万载县**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镇**路**号,现住万载县**街道**栋**单元**楼(系万载县城镇贫困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早上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超市值班时,将李某某保存在乐场收银台抽屉里的华为畅享20Pro手机盗走。该手机系被害人郭某某遗忘在乐场后由乐场工作人员李某某拾得。经过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认证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1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说明、徐某某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载县**街道**栋**单元**楼,电话:1872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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