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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盗窃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5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2月8日出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驾驶摩托车从镇平窜至内乡县新都花苑小区,对路边两岸母婴店铺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现金1644元二人分肥。       

2、2018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驾驶摩托车从镇平窜至内乡县新都花苑小区,对路边众泰医药平价超市店铺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现金989元二人分肥。

3、2018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窜至镇平县健康路中段三星手机专卖店,采取撬门入室方式,将店内体验台上六部三星手机(体验机)盗走。

4、2018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周某某窜(已判决)至镇平县电力广场52号海豚美甲店,趁无人之际将店内吧台抽屉里的200余元现金及一条金手链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手链价值4420元。

5、2018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窜至镇平县二初中下街新势力天猫正品店,趁无人之际将店内柜台里的六部vivo手机、六部oppo手机、6000余元现金及一个钱包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2部手机价值17097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某共盗窃财物价值30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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