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四百元。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其未婚妻姜红妍熟睡时,使用姜红妍手机秘密登录姜红妍母亲孙日云支付宝账户,将支付宝内的136128.94元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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