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2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大佟沟“**特色手工粉”店内,被告人徐某某将许某某放在吧台的一部苹果7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新颜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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