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针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住浙江省诸暨市**路**号**雅苑**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安徽**针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虚构与泗县**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棉纱货物交易,从**公司取得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149****—0149****)以及相应的材料出库单、棉纱购销合同,该10份虚开发票累计税费149683.84元(价税合计1030176元)。后徐某某指使财务人员程某某虚开棉纱入库单入账,于当月公司纳税申报时,将上述10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149683.84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相关财务资料、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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