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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南,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路**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等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帮忙办理学位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皮某某、廖某甲、吴某某、袁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7人共计12.18万元。徐某某收钱后没有为曾某某等人办理学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退还1.5万元给吴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曾某某的两个小孩进入云城区第五小学读书为名骗取曾某某1.6万元。

2.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皮某某的小孩进入云城区田家炳小学读书为名骗取郭某某1.5万元。

3.2019年7月12日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廖某甲的儿子进入云城区恒大中学读书为名骗取廖某甲2.2万元。7月29日徐某某以能帮助廖某甲的女儿进入云城区第一中学读书为名骗取廖某甲1.5万元。9月2日徐某某朋友代还了2.2万元现金给廖某甲。9月5日徐某某通过支付宝归还1万元给廖某甲。

4.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吴某某的小孩进入云城区云硫小学读书为名骗取吴某某1.5万元。被抓后同年11月22日徐某某家属退还1.5万元给吴某某。

5.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袁某某的小孩进入云城区田家炳小学读书为名骗取袁某某1.5万元。

6.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冯某某的小孩进入云城区的小学读书为名骗取冯某某1.5万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某的小孩进入云城区恒大中学读书为名骗取刘某某3.08万元。徐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廖某乙 (刘某某朋友)办理学位为名骗取廖某乙1.4万元。徐某某在被抓获前退还0.4万元给廖某乙。刘某某垫付1万元退还给廖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红枚

二O二O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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