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附带民事诉讼
人徐某某
张某某
吕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赵素素(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吕传峰、赵素素,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徐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徐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徐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徐某某撤诉。
审判长:潘晓明
审判员:邱雨
审判员:杨爱玲
书记员:张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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