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徐某某2020年5月28日21时40分许,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R8***7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区**乡**街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乡***村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5月30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2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圣德司法【2020】毒鉴字第454号河南圣德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执法记录仪当天的执法视频及情况说明4、驾驶证和行车证查询结果单;5、行政处罚决定书;6、呼气酒精测试单;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