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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街**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站东晋河凯龙酒店附近被公安民警在其上衣口袋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对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称重,净量为34.28克,经检验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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