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44********,汉族,中专文化,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0时许,王庄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家菜园种植罂粟,已长成幼苗。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罂粟幼苗共计1420株。2020年6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罂粟而予以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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