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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乙盗窃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伙同徐某标(未满十四周岁)窜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区**街**号将军车行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重骑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盗走。

案发后,徐某甲、徐某乙主动将被盗摩托车交还失主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案发后能主动前往木梓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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