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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变造身份证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与其哥哥徐某乙商议,将徐某乙的B2驾驶证的更换为其本人的照片使用,徐某乙表示同意并将其驾驶借给徐某甲,后徐某甲将其本人照片更换到徐某乙的B2驾驶证上使用。2019年9月6日10时许,徐某甲驾驶鲁******中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驼交警中队附近时,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徐某乙,驾驶证号:371325198602096914,准驾车型:B2)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变造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629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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