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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故意伤害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镇**村**社,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08年10月15日18时许,在临江市六道沟镇夹皮沟村四社徐某乙家门口,因琐事用拳头将艾某某打伤,致使艾某某左眶骨内侧壁骨骨折,经临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被告人徐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凤

 2020年8月2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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