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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鑫涉嫌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鑫,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经商,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萍与徐某杰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矛盾,徐某萍于2020年1月24日晚回娘家,后一直在娘家居住。为解决徐某萍与徐某杰家里人存在的家庭问题,2020年6月28日0时许,徐某萍的胞弟被不起诉人徐某鑫到徐某杰家协商,期间徐某鑫与徐某杰的父亲徐某如发生口角,继而与徐某如、徐某杰的胞弟徐某勉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北良村中学附近路段发生打架,致双方受伤。经鉴定,徐某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徐某鑫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徐某如的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徐某鑫与徐某勉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徐某鑫一次性赔偿徐某勉一方人民币共计12.8万元,徐某勉一方对徐某鑫的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不再追究徐某鑫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本案属亲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2)徐某鑫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徐某鑫共赔偿徐某勉一方医药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8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也书面请求不再追究徐某鑫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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