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2,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3,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样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1、徐某2与被告徐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1、徐某2于2018年10月12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徐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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