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徐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峰,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诉被告徐某4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撤诉。
审判员:杨 柳
书记员: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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