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男,194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3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2,男,195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张某某、徐某2分析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6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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